【专题】承诺制为政府采购行业带来哪些好处?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年来,不少省市力推政府采购证明事项承诺制。那么,政府采购证明事项承诺制究竟有哪些好处呢?哪些证明材料适合使用承诺制?政府采购活动又该如何保证“承诺”的证明力……
承诺制

【专题】承诺制为政府采购行业带来哪些好处?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年来,不少省市力推政府采购证明事项承诺制。那么,政府采购证明事项承诺制究竟有哪些好处呢?哪些证明材料适合使用承诺制?政府采购活动又该如何保证“承诺”的证明力……

承诺制:成政采优化营商环境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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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关注。承诺制因其可以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材料,正在成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新方向。

那么,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市、各主体在政府采购承诺制方面有哪些探索和努力?在哪些层面实现了承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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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制:政府采购管理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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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格条件证明制到承诺制,其实是与社会发展变化和制度变化相关的,过去立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制度、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与当时的税收等制度是一致的。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很多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之前的证明制现在很多不适用了。比如纳税制度,营改增以及很多企业税收减免优惠等,不少企业在税收减免后不需要缴税,这就没法提供纳税证明,但它是依法合规的,不能将其拒之门外。”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证明向承诺制转变,是管理方式与时俱进的体现,在制度层面也是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政府采购管理理念的蜕变。

“这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自证经营是合法的,由此把市场主体自证清白的举证义务变成监管部门审查其违法的举证义务,由此带来的是举证成本的倒置。”谢言俊表示,各地大力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是政府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服务市场主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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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承诺制 如何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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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制的利弊取决于便利和诚信是否能够做到协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说。那么,如何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发挥承诺制的优势、减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需具备哪些条件?

业界专家姚鲁告诉记者,要用好政府采购承诺制,既要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又要提高供应商的诚信意识,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承诺制,需与信用查询相配套;供应商的承诺函需要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提供不实承诺函供应商受到相应处罚,才能在减轻供应商负担的同时,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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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承诺制 对供采双方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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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为了证明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提供各种材料,甚至有些条款不知道提供哪些材料才能完整证明。比如为证明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就很难核实和考量。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很少在采购文件对这款提出具体要求;有些证明材料还需要供应商额外支付费用才能开具证明材料,比如为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能还得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这些规定无形中提高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增加了投标(响应)成本。”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提醒。

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能从哪些角度减轻供应商的负担?对解决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相关问题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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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明材料不能用承诺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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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减轻了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负担,降低了政府采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但是推行承诺制也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业界专家姚鲁认为, “除了资格条件,不少项目的技术和商业条件也采用承诺函,所有材料都适合承诺吗?哪些材料适合承诺?供应商虚假承诺该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呢?对提供不实承诺的供应商如何处罚?”

在姚鲁看来,政府采购承诺制虽好,但现阶段无论对供应商还是政府采购市场来说,可能是一把双刃剑。需要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因势利导,厘清相关误区、充分发挥承诺制优势。

“用承诺函代替证明材料确实可以帮助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乃至评审专家省事,但是不能光图省事。”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提醒,“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地用承诺函代替证明材料的事项不仅限于资格条件,不少技术要求和商业要求都可以提供承诺函,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证明材料都适合用承诺函代替,不能一刀切都搞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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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不实承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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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不实承诺应当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按现行法律处罚应该是比较严厉的。但是现在不少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处罚供应商损害了营商环境,所以大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对于供应商公平竞争是很不利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告诉记者,“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监督管理部门会陷入类似误区,对提供不实承诺的供应商处罚过轻,这会助长供应商随意承诺、弄虚作假的气焰,反倒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

“对不实承诺必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说,“对发现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这对进一步提高供应商信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供应商诚实守信的自觉性,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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